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你还傻傻分不清?
作者|唐红林 沙剑,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法律讲坛
浅谈网络借贷的另一种类型
—— 网络小额贷款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尽管指导意见将网络小额贷款和个体网络借贷放置在一起,统称为网络借贷,纳入“互联网金融”予以管理,但是两者仍存在一些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参与到借贷关系中,其成交规模、成交方式、种类、参与群体数量都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相比之下,网络小额贷款作为借贷关系中的资金提供方和交易平台,由于融资渠道、大数据来源的限制以及多重风险的威胁,其在国内的发展稍显“低调”。
此次新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即暂行办法仅调整P2P网络借贷,并不调整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利用互联网向小微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短期、小额信用贷款,使贷款申请、贷中审核、贷款发放网络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与线下传统小贷公司不同,网络小贷可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并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和回收等。
第一个真正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做出专门地方性规定的是江西省赣州市,其于2013年11月6日公布了《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州是全国唯一出台了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性法规的地区,但是并没有大量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该地区设立。2014年3月,赣州成立了第一家网络小贷公司赣州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为自己的互联网客户,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开展小额贷款、财务顾问业务以及经市金融工作局批准的其他业务。重庆市虽然没有成文的地方性法规支持,但重庆市目前已经集中了全国最多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阿里集团旗下的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和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业务)。阿里小贷在2011年赢得了著名的网络贷款纠纷第一案,标志性的明确了此类网络借贷商业模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比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的模式相对简单,以阿里小贷(阿里小贷、支付宝、浙江网商银行已经合并更名为蚂蚁金服)为例:阿里小贷基于互联网这一平台,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交易客户的信用情况,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阿里小贷的目标客户群为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用户,客户准入标准与其他经营免抵押小微信贷的金融机构类似,比如客户最低经营年限、最高销售额、财务指标、征信准入、禁入行业等。客户申请与放款都通过网络完成,但阿里小贷贷前需委托客户经营所在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资料搜集及调查。这些受聘于第三方机构的外访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按照阿里小贷初审人员要求搜集资料,包括身份证、征信查询授权书、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缴税凭证、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最重要的还是现场了解借款主体的真实性、借款意愿的合理性及经营是否正常。根据客户配合程度,外访流程大概3至15天,平均时间约7天。初审人员完成初审后再将完备资料提交信贷审批车间审批。从初审到终审完成一般为2个工作日。贷款发放之后,可以通过支付宝等渠道监控其现金流,避免出现与贷款目的不符的资金运用。
现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规定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指导意见,各地又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和通知。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需要特别注意:
一、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只可放贷,不得吸储)。
二、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三、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六、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八、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关注是一种学习,分享是一种美德。
长按二维码可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